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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志能与崔永健、曾惠如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能,曾惠如,崔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能。被执行人曾惠如。被执行人崔永健。申请执行人陈志能与被执行人曾惠如、崔永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曾惠如、崔永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债权人民币291598.35元;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志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惠如、崔永健人民币291598.3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郭丹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黎 屴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