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陕西XX有限公司与陕西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4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陕西XX有限公司与陕西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4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向法院账户转款386000元,本院已将该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41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小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