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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一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培珍与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培珍,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215号原告田培珍,女。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永兴寺居委会国土巷18号。负责人尚定刚,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法定代表人尚定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培珍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8日,原告田培珍以年龄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培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培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培珍交纳。审 判 员  李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