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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执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贺文先诉陈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执字第210-2号申请执行人贺文先,男,1961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苏强,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苏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文先借款3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的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苏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苏强在中国建设银行紫金县支行的工资账户6217003190001014679,经查,被执行人陈苏强暂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河紫法执字第2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江火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