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衍明、谭伯伟与王卫东、廖活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衍明,谭伯伟,王卫东,廖活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410-1号申请执行人:黄衍明,男。申请执行人:谭伯伟,男。被执行人:王卫东,男。被执行人:廖活群,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衍明、谭伯伟与被执行人王卫东、廖活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卫东、廖活群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但被执行人王卫东、廖活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订下了每月还款1500元的计划,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订下了每月还款1500元的计划,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1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钟素文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思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