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国,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国。被执行人:刘兴。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刘兴银行存款17194.82元。扣除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5794.82元。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