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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国,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国。被执行人:刘兴。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刘兴银行存款17194.82元。扣除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5794.82元。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