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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柯勇与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勇,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888号原告柯勇。委托代理人熊磊,系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柯勇诉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鄂鄂城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原告柯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勇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志勇审 判 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