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明蓉,张音与重庆市万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法行初字第00103号原告张音,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陈明蓉,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住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13号。法定代表人唐德贵,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音、陈明蓉诉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合同一案中,原告张音、陈明蓉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音、陈明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音、陈明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音、陈明蓉承担。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