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30号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是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30号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委会佛陈路绀村路口之六。法定代表人:陈书凯,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均教,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是庆,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苑公司)诉被告张是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永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均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是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美家苑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1日入职原告单位,任职雅豪居管理处主任,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被告在雅豪居管理处任职以来,发生多次职务侵占公款的行为。被告于2014年2月23日收到业主1228元的物业管理费,却将管理费收据第一联和第三联改为购买门卡一个20元,第二联却如实开具给业主的物业管理费1228元,只向公司交20元入账,侵占了原告物业管理费1208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营私舞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害,其后,原告对被告作出开除处理,并于2014年12月31日进行了公告。因被告拒不承认侵占行为,原告已经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判决被告返还侵占的1208元,并承担诉讼费。2014年11月21日,被告竟然自购收据,私刻雅豪居花园管理处印章,以公司名义收取雅豪居花园A9座10-14号车库的物业管理费323元,目前获悉被告以公司的名义收取商铺的维修费、收取业主的装修押金、停车费、管理费多宗,原告将陆续依法起诉。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侵占的物业管理费3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是庆辩称:在原告处任职期间,被告一直依法履行雅豪居管理居主任职务,使用的收据都是由原告统一购买,本案原告提供的收据与其他案件中所提供的收据样式完全相同。根据被告的回忆,2014年11月21日,雅豪居管理处会计曾秀端休假,收据锁在保险柜中,雅豪居业主来交钱没收据可用,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书凯的妻子陈龙娇(公司财务),就从汇丰花园管理处送了一些收据过来,但不知为何这些收据上没有盖公司的财务专用单地,但开给业主的收据不能不盖单,我就在收据上盖了雅豪居管理处的章。这个管理处的印章是原告刻制的,在被告被辞退��雅豪居管理处还在使用,原告称被告私刻印章完全是无视事实,血口喷人。二、被告没有侵吞323元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被告收取323元后及时入账,收据一联给了业主,另两联交还给了原告,钱也向公司入了账,被告突然被开除,手中自然没有留存任何证据,这本身也符合商业惯例。但原告仅凭一张收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侵吞了公款,否则今后任何用人单位都可以通过否认自己开出的收据的真实性来诬陷离职员工侵吞公款。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单位,任职雅豪居物管处主任,合同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2014年11月21日,被告向A9座10-14号车库的业主开具编号为9042081号的收据一张(第二联:交顾客联),收取该业主管理费323元,收据上加盖了“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豪居管理���”的印章。2014年12月31日,原告解雇被告。其后,原告向A9座10-14号车库的业主收取管理费时,被业主告知该款已由被告收取。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将该323元交还入账,侵吞了公司的财产,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开具收据交予顾客时,收据上加盖“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专用章”,而第一联存根联则没有加盖任何印章。2014年11月21日,A9座10-14号车库的业主还向原告购买了门卡2张,原告向其出具了编号为4997537号的收据一张。原告提交了2014年雅豪居物业现金日记账一本,该记账上并没有被告开具的编号为9042081号单据的入账记录,但记录了4997537号收据的入账情况,记账本中并没有编号为“9”开头的单据记录。2015年4月2日,原告以被告侵占其物管理费1228元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依法作出(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2月23日,被告开具编号为0110955的收据,其中第一联存根取及第三联记账联注明:“卖门卡贰张,金额20元”,第二联交顾客联注明:“B5座802-B20-402﹤2014年1至12月份管理费﹥、﹤13年2月份开始楼梯灯费各伍拾元整﹥,金额1228元”,其后被告只将20元交回原告入账。本院认定被告侵占行为成立,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物业管理费1208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事实有2014年11月21日收据一份、盖有“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专用章”收据六份、收据存根联二十份、2014年11月21日收据存根(购门卡两张)一份、2014年雅豪居物业现金日记账一份、(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有否侵占原告的物管费。首先,从被告的答辩可以看出,被告清楚交予业主的收据必须加盖原告的公司财务章才有效,虽然当天雅豪居管理处的财务人员休假,但被告完全可以在开具真正有效的收据后要求业主事后收取。被告明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仍然擅自加盖“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豪居管理处”印章,这本身已经违反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次,被告承认2014年11月21日交予A9座10-14号车库业主的收据的真实性,证明其真实收取了323元,而原告在被告开除后,对未交管理费的主业进行排查才发现被告并未将323元交予公司入账,这一事实与从原告提交的2014年财务记录能相互印证。虽然财务记录是原告自行制作,但记账是原告公司正常的财务行为,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产收支状况,而原告提交的该期间的部分单据,能反映出记账是如实记录的,同时,原告为了诬陷被告侵占323元而篡改记录的可能性较少;再次,此前被告曾实施了侵占原告财产的行为,其前行为表明其侵占可能不止一次。综上,本院确认被告的侵占行为成立,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侵占的物管费323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无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是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侵占的物管费3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张是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