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坤林与金继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林,金继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徐坤林。委托代理人:沈健、张浩。被告:金继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坤林诉被告金继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坤林撤回对被告金继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徐坤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君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梦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