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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靳春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55号原告: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中段金鼎盛世城小区15B#楼。机构代码68662739-2。法定代表人:赵立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永贵,系该公司物业经理。被告:靳春雨。(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靳春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临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