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陆荣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158号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林伟雄。委托代理人:谢肇傑,该公司员工。被告:陆荣好,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316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诉被告陆荣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陆荣好已缴清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旦审 判 员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梁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思颖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