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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文文与西安瑞德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文,西安瑞德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197-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文,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瑞德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文文与西安瑞德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马文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5)172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2688.3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22688.3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马文文,本案执行费240元被执行人西安瑞德客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15)17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