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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宁东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14号罪犯宁东成。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珠斗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东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珠中法刑终字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宁东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宁东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9.9分。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折算分21分。奖励分和荣誉折算分两项分合计100.9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东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东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