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兆永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张江企业孵化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兆永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赵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张江企业孵化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兆永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赵亮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兆永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赵亮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兆永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赵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兆永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赵亮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70元,由上诉人上海兆永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赵亮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峰审 判 员 叶兰代理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