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章奥涵与章雪冬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奥涵,章雪冬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章奥涵,女,200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赵媛媛,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陈庆琳,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雪冬,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章奥涵诉被告章雪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长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奥涵的法定代理人赵媛媛以及委托代理人陈庆琳,被告章雪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奥涵诉称:原告之父章雪冬与原告之母赵媛媛属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章奥涵随赵媛媛生活,章雪冬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现在上述金额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教育和生活费用,故请求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章雪冬辩称:抚养费同意增加,但请求法院考虑我目前租房居住以及还需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章奥涵诉称一致,被告章雪冬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600至700元。本院认为:原告章奥涵是被告章雪冬和赵媛媛婚生女,被告章雪冬和赵媛媛均有抚养义务,双方协议离婚时所确定的被告章雪冬每月支付的300元抚养费,现已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教育、医疗和生活等项费用,考虑到被告章雪冬的实际支付能力,本院酌定其每月应支付800元抚养费给原告章奥涵至其年满18周岁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雪冬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给原告章奥涵至其年满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章雪冬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