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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二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方义与被执行人陈新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义,陈新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二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周方义,男,汉族,农民,住址湖北省应城市陈河镇。委托代理人刘汝峰,男,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三面船镇。被执行人陈新恩,男,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法库县中冠陶瓷城B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方义与被执行人陈新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新恩暂无执行能力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法民三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莫俊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