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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孙逊,周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孙逊,周彩霞,石敦颐,孙嫣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86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维刚,男,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石特立,男,系该行职工。被告孙逊,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周彩霞,女,土家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该区。被告石敦颐,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孙嫣红,女,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诉被告孙逊、周彩霞、石敦颐、孙嫣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3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负担,其余15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