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栗智勇、上蔡县永义建材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智勇,上蔡县永义建材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栗智勇,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永义建材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永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强,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栗智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栗智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栗智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上诉人栗智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