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梁书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35号罪犯梁书华。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6年2月13日作出(1996)桂市刑初字第6号刑事梁书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日以(1996)桂刑核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11月5日交付执行。1999年4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1月2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8月、2006年11月、2008年4月、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四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年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梁书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书华在服刑期间,2012年3月受禁闭处罚一次,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1年9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55分。梁书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书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