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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和章与黄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章,黄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701号原告陈和章,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黄志彬,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章诉被告黄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章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和章与被告黄志彬双方欲于庭外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5元,由原告陈和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