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咸丰县君欣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杨振华,律师。被告咸丰县君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皇城广场广电楼B附楼,组织机构代码:78818976-89。法定代表人聂金玉,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聂爱国,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荣政,男,生于1953年3月29日。第三人重庆奔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负责人牟奇胜,经理。原告杨振华诉被告咸丰县君欣商贸有限公司排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并追加第三人重庆奔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咸丰分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燕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超、人民陪审员李文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振华、被告咸丰县君欣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聂爱国、聂荣政,第三人的负责人牟奇胜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振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杨振华负担。审判长郑超审判员田甜人民陪审员李文国二○一五九月八日书记员向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