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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纪开英与郁广伟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开英,郁广伟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纪开英。委托代理人郁正球。被告郁广伟,离休干部。原告纪开英诉被告郁广伟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开英委托代理人郁正球、被告郁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开英诉称:原、被告系70多年的夫妻,原告任劳任怨一辈子,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现在原告已经90多岁,身体××,耳聋眼花,不能行走,无法生活。被告系离休干部,身体好,待遇高,但对原告不闻不问。另外,被告还将原告打伤,原告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及护理费等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医疗费及护理费;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护理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3000元,同时撤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郁广伟辩称:我没有打原告,原告称我打她没有依据。另外,原告也有钱,其女儿欠她钱,原告自己生活是没有问题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70余年的夫妻,双方育有子女。原告晚年身体欠佳,无收入来源,被告系离休干部,享受处级待遇,月收入平均为10000元左右。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生活,被告已有20余年不回家,常年住在人民医院。另外,被告以原告有收入,能够生活为由,而不给付原告生活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案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纪开英已91岁高龄,且身体状况欠佳,又无收入来源,而被告系离休干部,享受处级待遇,月收入10000元左右。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70余年,被告应当对原告尽到扶养的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扶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郁广伟自2015年9月份开始每月给付原告纪开英扶养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郁广伟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