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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与梁建军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梁建军。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梁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7月1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支付劳务费5000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325元,共计:532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建军于2015年9月8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XX劳务费5325元,被执行人梁建军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怀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