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程某某。被告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