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和兆峰与谢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和兆峰。被告谢新勇。原告和兆峰诉被告谢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兆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新勇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谢新勇于2013年11月19日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2分5厘,并出具了欠据,后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未还,为保障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谢新勇经本院公告传唤亦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新勇以做生意急用款为由找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5厘,款借后被告谢新勇于2013年11月19日给原告和兆峰出具借条壹张。后被告谢新勇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份,后因被告谢新勇外出去向不明,原告和兆峰在追要欠款无果后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谢新勇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和兆峰持被告谢新勇出具的欠条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10万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新勇在借原告和兆峰款后外出长期不归,既不还款也不支付利息,是缺乏诚信的表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新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和兆峰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1月始至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新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 豫助理审判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王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