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姜奇贺与史亚妮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27-1号申请执行人:姜奇贺。被执行人:史亚妮。本院在执行姜厅贺与史亚妮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7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