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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郭某某、郭某甲、邱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郭某某,郭某甲,邱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361号原告高某某,男,200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莉莉,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法定代理人高林,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慧荣,系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200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邱午红,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郭斌飞,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甲,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邱某某,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素平,系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郭某甲、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郭某甲、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9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人民陪审员  崔鸿雁人民陪审员  齐 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