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066号原告: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与被告刘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