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甘 雯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定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