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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甘 雯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定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