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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名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镇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2848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东中法执字第50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0204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赖远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