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中法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联大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联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执字第268-1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中山市联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中32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919057-1。法定代表人:高添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山市联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大贸易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中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判处:联大贸易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从拱北海关缉私局冻结的该公司账户资金中扣缴)。由于被执行人联大贸易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刑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山市联大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霍晓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