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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55号原告江某,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钱立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