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小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颖与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颖,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00051号原告张颖,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海,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诉被告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