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耿会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耿会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979号原告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刘本元,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万堂,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耿会生,男,1964年5月18��,汉族,农民。原告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花园村二组)诉被告耿会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花园村二组之委托代理人王万堂与被告耿会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花园村二组诉称:被告承包我组10亩土地,该土地于2014年10月到期,但被告未将10亩土地返还我组,仍继续耕种。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组10亩土地,并给付我组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前的土地承包费1500元,赔偿我组损失1000元。被告耿会生辩称:我承包了原告9.8亩土地,我将承包费交纳至2014年10月1日。现在我要求继续承包该9.8亩土地,同意每亩土地承包费200元,三年承包费一次交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耿会生系户县秦渡��东花园村二组村民。2008年10月被告承包原告村东5.8亩土地,2011年被告又承包原告村北4亩土地,均用于种植庄稼,该9.8亩土地的承包期于2014年10月1日止,被告将承包费交纳至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原告将该9.8亩土地承包给他人,并收取了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每亩地每年200元承包费。被告继续耕种该9.8亩土地至今。2014年11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耕种的土地10亩,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10亩土地,并给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前的土地承包费1500元,并赔偿其损失1000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交小组会议记录四份,以证明该小组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对全组土地进行调整,并将村民责任田之外的土地向外发包,被告扰乱会场。被告以不清楚为由对该四份会议记录不予认可。因该四份会议记录没���参会人员签名,其中三份会议记录仅注明“记录人:刘本元”,且该会议记录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该四份会议记录不予认定。被告提交证人原告村民代表刘军辉书面证言一份,以证明原告诉讼代表人刘本元让刘银昌告知其继续承包。原告对该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证人未到庭,真实性无法认定,故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审理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协议:一、被告耿会生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位于其村东北方向的5.8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并给付原告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该土地承包费900元;二、被告耿会生继续承包位于其村正北方的4亩土地,并于2015年6月10日前付清该土地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承包费3600元;三、原告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后因原告反悔,致该案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调解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承包原告9.8亩土地于2014年10月1日到期,被告如欲继续承包,应与原告续签土地承包合同,并交纳土地承包费,被告并未明确向原告表示继续承包的意思,且未向原告交纳承包费,应视为原、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14年10月1日终止,故原告继续耕种该土地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应将该土地交还原告,考虑到被告现在该土地上种植庄稼,并结合土地使用的季节时令,应给被告合理的期限用于返还土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前的土地承包费1500元,因被告从2014年10月1日至今仍使用该土地,故对被告应按每亩地每年200元的标准承担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前的土地承包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000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会生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承包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两宗土地(本案讼争土地)返还给原告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二、被告耿会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的土地承包费1306.67元;三、驳回原告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100元,由原告户县秦渡镇东花园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100元,被告耿会生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谢水浪审 判 员 陈妮娜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