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许瑞绣诉贾树成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瑞绣,贾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许瑞绣。被执行人贾树成。本院在执行许瑞绣诉贾树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树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1700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止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边振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