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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青岛翔雄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翔雄物资有限公司,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479号原告青岛翔雄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许翔,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洪海,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欣,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飞,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翔雄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罡正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翔雄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撤诉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籽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