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58号原告赵某,女,1现住辽中县。被告韦某,男,现住辽中县。原告赵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镇郊法庭庭长杨洁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7日结婚,婚生女孩一名韦某,现年7岁,学生。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并于2015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27日结婚,婚生女孩一名韦某,现年7岁,学生。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并于2015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育;婚后财产:位于辽中县辽中镇南环路11号9-6-1(环保家园小区,面积:78.26平方米)住宅楼一套;尼桑逍客SUV越野车一台(车牌号:粤B7F8**)依法分割。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1、婚姻记录表一份;2、房屋产权核档查询单一份,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自愿婚姻,婚后虽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并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韦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洁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天依本判决所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