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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兵与王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兵,王路荣,李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深圳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兵,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罗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路荣,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平昌县。原审被告:李旭,户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负责人:马云。原审被告:深圳市湘粤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发均。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端书。上诉人刘兵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