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宸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宸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双利路锦绣句容9楼。法定代表人王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万云,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江苏宸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春天路8号。法定代表人虞小妹,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宸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139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50000元,余款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