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兴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市兴华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催字第1号申请人吴江市兴华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顾兴荣,董事长。申请人吴江市兴华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人为珠海市斗门名匠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兴华泰纺织有限公司、票号为3140005125444148、签发日期为2015年2月5日、付款日期为2015年8月5日、签发金额为109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江市兴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海勋代理审判员 张碧鸿人民陪审员 陈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