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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宝威与惠州市四季通电子有限公司、吕之林、刘小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威,惠州市四季通电子有限公司,吕之林,三刘小冬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114—1号原告吴宝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燕喜,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惠州市四季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三栋镇陶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之林。被告二吕之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启良,系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刘小冬,女,汉族。原告吴宝威诉被告惠州市四季通电子有限公司、吕之林、刘小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已审结,该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书》,申请:1、继续查封被告惠州市四季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详见清单);2、继续查封被告吕之林名下的粤L241**号轿车的档案及车辆所有权;3、继续查封被告刘小冬名下的粤L678**号轿车的档案及车辆所有权;以上继续查封财产价值以530万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告惠州市四季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两年。二、继续查封被告吕之林名下的粤L241**号轿车的档案及车辆所有权,查封期限两年。三、继续查封被告刘小冬名下的粤L678**号轿车的档案及车辆所有权,查封期限两年。以上财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30万元为限。以上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移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或续封,原告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徐秀群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