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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临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银生与陆桂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生,陆桂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临民初字第83号原告杨银生,男,1960年4月19日生,汉族,务农,樟树市人,初中文化,住樟树市。被告陆桂儿,男,1957年9月8日生,汉族,经营木材,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原告杨银生与被告陆桂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银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桂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银生诉称:2014年7月,被告以需要到外地进木材为由,因资金周转问题,向我提出借款50000元,并承诺半月之内归还。出于朋友情分,我借给被告50000元。超过归还期限,我催还借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辞。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我的请求。被告陆桂儿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原告杨银生借给被告陆桂儿人民币5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半个月之内归还,且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超过半个月后,被告主动找到原告,称借款需晚点归还,原告答应。到了同年十月份,原告又催被告还款,被告推托,承诺过年时一次还清。由于过年未还款,2015年3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称欠杨银生人民币20天还清,不还,罚款5000元。尔后,原告催还借款,被告不接电话且找不到人。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追回借款。诉讼中,2015年7月20日,被告以自己患病住院向本院写出一份延期开庭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杨银生与被告陆桂儿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桂儿应向原告杨银生清偿借款人民币5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诉讼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陆桂儿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礼辉人民陪审员  肖小燕人民陪审员  周跃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尚中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