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高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高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无业,现住绥中县中央路。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新华人民陪审员 杜 帅人民陪审员 李红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潘利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