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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6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付×与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赵×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6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女,1969年9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上诉人付×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7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