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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二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营口信红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车美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信红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美霞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2489号原告营口信红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才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矫玉秋,系盖州市承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被告车美霞,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车主。原告营口信红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车美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自愿将主车牌照号为辽H477**号陕汽牌货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合同为5年,至2016年3月10日止,并约定权利义务及税费。2013年至2014年共拖欠管理费5960元及税费52800元,共计587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交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税费及管理费5876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车美霞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车美霞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信红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黄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