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亢娟鸽诉被告吴海超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亢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亢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海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