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卜志勇、刘井文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志勇,刘井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元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志勇,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4101525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无前科。2015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因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井文,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30217253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无前科。2015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因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志勇、刘井文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佳乐、刘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崔某及其代理人崔文柱,被告人卜志勇、刘井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卜志勇因崔某欠其弟弟卜志刚3万元钱,在得知崔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一麻将馆内后,召集刘井文等人强行将崔某推到车内,拉至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老交警队附近平房卜志刚家中,卜志勇对崔某进行辱骂、刘井文对崔某进行语言威胁、殴打,限制崔某人身自由。接到报案后,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将崔某解救。经鉴定,崔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卜志勇、刘井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害人崔某的代理人认为,同时涉案的蒙D2J975号宝来轿车属于犯罪工具应当依法没收。被告人卜志勇、刘井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卜志勇因崔某欠其弟弟卜志刚3万元钱,在得知崔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村一麻将馆内后,召集刘井文等人强行将崔某推到车内,拉至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卜志刚家中,卜志勇对崔某进行辱骂、刘井文对崔某进行语言威胁、殴打,限制崔某人身自由。接到报案后,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于5月6日22时43分许才将崔某解救。经鉴定,崔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另查蒙D2J975号宝来轿车的所有权人为刘金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赤公元(刑)受案字第(2015)301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5月6日21时许,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崔井芳的报案称:其弟弟崔某被杨东生等人强行推到车内拉走。并将其弟弟崔某带至卜志刚家中限制人身自由。2、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他和隋斌一起和卜志刚借了三万元钱,王瑞芝和周玉平给他俩担的保,后来一直也没还上卜志刚钱,卜也打电话催过他还钱。2015年5月6日下午他在太平地村一个姓马的人家看别人打麻将,这时来了五个人找他,他认识的有王瑞芝和卜志勇,他们五个人进屋以后,卜志勇和王瑞芝把他叫了出去,卜志勇和王瑞芝让他把欠卜志刚的三万元钱还上,他当时说尽量给他们凑,但是全还不上,卜志勇和刘井文就说他要耍赖,卜志勇就在他身后搂着他脖子把他按倒在地上,刘井文就用手打他脖子一下,用脚踢了他大腿一下,卜志勇这时就让他上车,他当时不上车,卜志勇和刘井文一起推着他后背和脖子把他硬推上车了,他们拉着他往平庄走,走到惠宁小区附近,刘井文在车上就说要把他送到公安局,他们就去了公安局。在公安局门口刘井文和卜志勇、王瑞芝他们三个商量说要把他拉到卜志刚家里,他们开车拉着他走到元宝山区第二中学门口附近那在车上刘井文就打了他右侧脸上一拳打了他头顶一拳,到了卜志刚家里他们下车后,刘井文在后推了他一下,让他进屋,他就跟着他们进屋了,刘井文就对他说:“还收拾不了你,赶紧打电话张罗钱,要是给不上钱就把你腿给你砸断了,胳搏给你掐断了”,他就不吱声了,刘井文上来就拿拳头打了他嘴一下,当时他嘴流血了。说让他打电话张罗钱,把本金三万给上才能走,等到一个小时左右刘丽红把电话给他送到卜志刚家给他了,卜志刚也回来了,他拿到电话以后他们就让他打电话联系钱,他打了几个电话没有张罗上钱,’卜志勇和刘井文、王瑞芝说凑不上钱就不让他走,这时卜志刚也上来要打他,他就站起来上他家炕上躲开了,他们就让他打电话联系钱,他又给别人打了几个电话凑钱,他在打电话的时候,给他哥偷着发个信息让他哥报警,还给他哥打了个电话,让他联系刘丽红他知道他在哪,之后他就挂了电话等了40多分钟,山前派出所警察就来了。3、证人邱长坤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找他是因为昨天下午他和卜志勇、刘井文、姓王一个女的还有杨东升他们五个人开车去太平地加油站附近一个麻将馆找人,后来又把那个人拉到卜志刚家里了。他们找的那个人到地方后一看认识,是崔某,是个赌徒。卜志勇就把崔某推进车里了,刘井文当时骂他来,他们上车就往平庄走了,刘井文在车上时说先去公安局,到那打了两个电话就拉着崔某去卜志刚家里了,在半道上刘井文打了崔某,他当时看见崔某脸上起了个包。到了卜志刚家后,他们一起进的屋,他和杨东升就出来了,在门口的沙发上坐着,过了一会卜志勇出来叫他们去给崔某上太平地拿手机,到了那一个女的拿着崔某手机跟着他们给送到卜志刚家交给了崔某,杨东升说接孩子就回家了,他过了40分钟也回家了,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4、证人卜志刚的证言证实,他知道带他来刑警队什么事,是因为崔某欠他三万块钱不还,已经五年了,平时也找不着。2015年5月6日下午五点左右,他在元宝山瑞阳化工公司干活的时候,接到了他二哥卜志勇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说:“你赶紧回来吧,他找到崔某了,把他抓你家去了”,他听到这个消息就打车往回赶,一个小时左右他到家看到二哥卜志勇、刘井文,还有给崔某借钱担保的王瑞芝也在,他回来见到崔某就生气,他当时骂他一顿,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了,做调解让他到屋外面,然后商量让崔某还多少都是和他二哥说的,调解到最后他二哥卜志勇和他说让崔某还一万五千元,但是他没钱,又减少到一万块钱,但是又不行,最后讲到五千块钱,这时刑警队的人就来了。5、证人王瑞芝的证言证实,她知道传唤她来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是因为她、卜志勇、刘井文,还有一个人不认识。她们四个和崔某,外号叫崔某要钱的事。2015年5月6日3点左右,卜志刚媳妇齐素芝给她打电话,让她跟着她们,去找崔某要钱。他们开着一台银灰色的车接上她,开车来到太平地一家平房,看见崔某正在屋里“耍钱”。崔某看见她进来了,就和她说,出去说去,出去后刘井文、卜志勇和崔某说你该他兄弟的钱怎么着了,崔某说现在暂时没有,给你张罗张罗。她不认识的那个人就说,那就上车吧,咱们上公安局说去。刘井文就把崔某推进了车里,她们也上了车,后来就把车开到了卜志刚家了。她跟着他们去要钱是因为2010年的时候崔某欠卜志刚三万元钱,当时写欠条崔某和隋斌是借款人她和周玉平是担保人。6、证人杨东升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6日下午三点钟左右他帮朋友卜志勇跑了一趟车,他说他喝多了不能开车,让他送他去太平地一趟,当时车上算他有五个人,他就认识卜志勇和邱长坤,还有一个瘦高的男子和一个女的,他不认识他们,到了太平地加油站附近,卜志勇让他把车停下来,然后他们四个人下车了,他自己在车上睡觉,他们干什么去了他不知道,但是时间不长,几分钟左右就回来了,回来之后他把车门打开,之前下车的一个他不认识瘦高男子和卜志勇扶着一个他没见过的男的上了车,都上车后他们就往回开,在路上他们在后座吵了一会,好像是因为那个后上车的男子欠他们谁的钱,别的他就不清楚了,他们到公安局停了一会,那个瘦高的男子去了一趟公安局,时间不长就回来了,他们这回把车开到了平庄村一组的卜志勇的兄弟家,把他们放下去,他又去了一趟太平地,带着邱长坤取了一个电话,回来后他把车钥匙给卜志勇,他就走了。7、证人刘丽红的证言证实,她认识崔某,她们是朋友。昨天下午两点多,她和崔某、崔井芳在太平地一户人家说话唠嗑,有人和她说待着也没意思,打会麻将吧,她就同意了,于是她就在屋里打麻将,崔某他们在外面说话,打了一会,她听屋里的人说崔某被几个人强行拖到车上拉走了,过了大概20分钟左右,有一个40多岁的男人进屋之后问谁叫刘丽红,他说崔某要和你说话,崔某让她把手机给送过去,到了平庄老汽车站东面胡同的一户人家里,她看到4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地下站着围着崔某,崔某在炕上坐着,右脸肿了,像是被人打过,嘴上也全是血,她就问这些人这是什么意思,这时候一个女的就说,崔某借了3万元钱,然后这女的就问她和崔某是什么关系,她说是朋友关系,这女的就说让她帮崔某还钱,她没有同意,她俩就吵吵了几句。后崔某用电话通知崔井芳报案。8、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山前派出所办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6日18时28分,元宝山区平庄镇马架子村六组村民崔井芳到山前派出所报案称,2015年5月6日15时许,其弟崔某在元宝山区平庄镇太平地一组路边,被杨东生等四人(三男一女,除杨东升外其他人不认识)因经济纠纷推进一辆白色宝来(车牌号没有看清)车上拉走。目前崔某被杨东生等人带到元宝山区平庄老汽车站附近的一户居民家中不让离开。崔某用电话通知崔井芳报案。山前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在崔井芳的指引下,于19时许到位于平庄老汽车站东侧一平庄村民家门前。派出所民警在表明身份后,确认崔某在那户人家,并取得那户人家的同意进入那户人家家中。并在那户人家的正房东屋内找到坐在炕上的崔某。和崔某及屋主了解后,双方都确认崔井芳与五年前借过屋主钱,至今没有偿还。在派出所民警与双方了解事情经过时,崔井芳与屋主、屋主的哥哥等人发生语言冲突,屋主、屋主哥哥及一名姓刘男子对崔井芳进行了抓、拽等行为,要求崔井芳立即离开屋主家,派出所民警赶紧将其制止,崔井芳离开屋主家。后做崔某及屋主等人工作,双方就借款人数、数额等无法达成一致,崔某称也没有钱还债。屋主等人也始终不让崔某离开,称怕崔某离开后无法再找到他,并说谁将崔某带走,谁就要负责还崔某借他们的钱。派出所民进赶紧将其制止,讲明欠钱可到法院起诉,不能限制人身自由,赶紧让崔某离开。在此期间,刘姓男子多次嚷着,你们滚蛋,没你们啥事。致使崔某无法离开。经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工作,还是不让离开。并用语言威胁民警。最后刑警进入才将人带离现场。9、侦查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5月6日21时许,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崔井芳报案称,其弟弟崔某被杨东升等人强行推到车内拉走,并将其弟弟崔某带至卜志刚家中限制人身自由。案发后他刑警大队侦查员立刻赶往现场,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卜志勇、卜志刚、刘井文、邱长坤、王瑞芝等人以崔某欠卜志刚三万元钱为名义,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强行将崔某推到车内拉走,并将崔某带走卜志刚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随后刑警大队侦查员将在现场的嫌疑人卜志勇、卜志刚、刘井文、邱长坤、王瑞芝等人传唤到案。10、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崔某借卜志刚人民币三万元整。11、执法记录仪录制光盘一张证实,2015年5月6日19时35分至2015年5月6日22时43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卜志勇、刘井文等人的思想工作,告知其限制人身自由是不允许的,让其先将崔某放行。刘井文等人不让走。12、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元)公(司)鉴(伤)字(2015)050号证实,崔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13、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崔某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卜志勇、刘井文的身份情况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4、被告人卜志勇供述证实,他和崔某,外号大来,没有来往,崔某欠他弟弟三万块钱已经五年了,一直没还,也一直找不到人,所以知道崔某在哪以后,他和邱长坤赶紧去他的朋友刘井文的家把刘井文接上,又把当时给崔某借钱担保的小王带上,他们四个一起去的太平地。到了一个姓马的人家,看见崔某和一帮人正在赌钱呢,他和小王进屋叫崔某出来,他和他们到了屋外,他对他说:“你欠我弟弟钱,我来要钱来了”,崔某说没钱,他说:“你没钱和我弟弟说去吧”,他和刘井文就“撕扒”并强行把崔某带车上了,因为他不上车想跑,他拽着他的衣服不让他跑,然后抱着他脖子往车里带他,刘井文在后面推,在他们推他上车的时候崔某的脸撞在了车门子上,具体撞什么位置了他不清楚,把他带上车后他就开车往回走,在回来的路上他们去了元宝区山公安局一趟,刘井文下车去了局里,等他回来的时候他说给孙局长打电话备案了,他们就回到了平庄村一组他弟弟家,然后给他弟弟打电话,告诉他把崔某带家来了,让他赶紧回来。挂电话后他让崔某还钱,他说三万块钱还不上,先给一万五千元,但是他没电话。他就问他电话呢,他说落在耍钱那家了要去取电话,他没让他去,他让刘井文他们在家看着崔某,然后他开车去太平地取的电话,把电话拿回来后崔某说钱太多,他拿不出来,一万块钱还行,但是过不长时间他又说一万块钱也没有,这时候山前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他弟弟家了,派出所的民警把他们分开,让他们几个在屋外面,让崔某在屋里,给他们调解了一个小时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又给他弟弟和崔某调解,也未调解成。后来刑警队的人就到了。他撕扒、辱骂崔某来。一起去的杨东升就是给他开车了,别的什么都没干。15、被告人刘井文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6日3点左右,卜志勇找他,让和他,还有另外三个人一起去太平地,找一个叫崔某即崔某的人要钱。到太平地找到崔某以后,卜志勇抱着崔某,往车里拽,他在后面往车里拥他。开车带着崔某往回走时,他挨着崔某坐着,他用胳膊肘打了他右脸一下,崔某说话时,他又用左手打了他嘴一下。他一共就打了崔某两下。他打完崔某当时他的脸和嘴没有变化,等到了卜志刚家里过了一会,崔某脸有点红肿,嘴没有变化。他们到了卜志刚家后就没有再打崔某。要钱时辱骂他来。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志勇、刘井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卜志勇、刘井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志勇、刘井文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追究二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卜志勇、刘井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经社会调查,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害人崔某的代理人主张涉案的蒙D2J975号宝来轿车属于犯罪工具应当依法没收,因该车所有权不属于被告人卜志勇,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志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井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玉明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人民陪审员 王洪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