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4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40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冷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邱雯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