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932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健,宣汉县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2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张显刚人民陪审员 钟丕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琴琴 微信公众号“”